在前一案中,纽约联邦法院裁定,成人接触某些东西的权力固然受到宪法的保护,但这些东西对未成年人来说仍构成淫秽。

地方权力的宪法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一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法律体现。信访在当下社会是一种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的特殊制度,赞成和主张彻底废除信访制度的声音皆而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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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共识,10月22日至23日在西安召开的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1年年会将会议主题确定为中国社会变迁与宪法。河南中医学院乔飞讲师认为,古代以色列的宪政思想比古希腊要早得多。在亨廷顿所称的20世纪后期第三波全球性民主化的浪潮之中,亚洲宪政主义的发展引人注目,其已经显示的路径、图景亦与西方古典宪政模式具有一些不同的特征。国家有保护人民免受第三者侵害的义务。但目前还未将民生保障提到人权保障的高度,并且民生的司法救济很少。

【作者简介】董和平,西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只有如此,才能使得宪法真正从空中走向地面,从宪法走向宪政。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都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7〕的讲话来看,我国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宪法遵守。

3、详见杨海坤:《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宪法学研究现状与评价》[M],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612-616页。此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选举权、决定权、监督权时,是直接依据宪法有关规定的,同样属于宪法执行。《宪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此外,严格说来,宪法遵守不是一种完全独立的宪法实施方式,因为任何宪法实施的活动(包括宪法执行)都必须遵守宪法。

即使人大立法在执行《立法法》时,也要依照宪法的有关规定来解释《立法法》的有关条款,因为《立法法》是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执行《立法法》时理应开展依宪解释〔8〕,即通过依照宪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来解释并确定有关法律条款的含义,从而执行宪法。总的说来,宪法实施与相关概念的关系示意图大致如下: 注释:1、本文所引用的宪法条文中及本文其他位置的黑粗体,系笔者所加,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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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实质上只是一种与宪法的具体适用相分离的普遍性、抽象性的解释,而不是具体的个案性解释,与宪法的适用无关。16、王振民教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毫无疑问在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只要宪法和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法院这样做,这就是不可避免的。一切共产党员都要密切联系群众,同各民主党派、同党外的广大群众团结在一起,为宪法的实施而积极努力。我们相信,新的宪法必定能够得到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

有人可能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主要是适用《立法法》,那么人大立法的活动是属于执行宪法,还是执行法律?笔者认为,《立法法》主要是一部立法程序法,人大立法不仅要执行《立法法》,而且在立法内容等方面仍有直接执行宪法规定的方面,这些方面就属于宪法执行。〔3〕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宪法的有关规定及有关修宪报告等文献资料中寻找相关线索,尽可能发掘制宪者关于宪法实施的最初含义。至于应用性的宪法解释,可以说是一种宪法实施的方式,但它并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它伴随于宪法实施的全过程,因为宪法遵守需要解释宪法、宪法执行需要解释宪法、宪法监督同样也需要解释宪法。5、同前注[2],第261页。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也无法垄断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它无法阻止下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解释宪法和法律。参见秦杰:《认真学习贯彻宪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N],《人民日报》,200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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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而制定法律,就是一种宪法执行的活动。《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最后,关于司法机关是不是宪法执行的主体,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第126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第131条)。〔13〕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同理,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并没有也不可能垄断所有对宪法的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是一种事前的、抽象的、面向未来的立宪性解释〔14〕和最高解释〔15〕。综上,笔者认为,宪法实施是宪法的具体条文规定及其原则精神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现实生活中遵守和执行宪法的具体条文规定及其原则精神的活动。正如张友渔先生所说的:给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宪法实施的监督权,是保证宪法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措施。宪法解释、宪法修改、依宪立法、依宪解释,都属于宪法执行的形式并各具特色,宪法监督则是一种负责违宪审查的特殊的宪法实施方式。经1983年修订的而且至今仍在有效实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依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1954年9月15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指出:宪法是全体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的。即使是宪法和法律禁止最高人民法院这样做,这也是不可避免的。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宪法概念在宪法文本中出现了1次:《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13、曹康泰:《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页。监督宪法的实施,学界一般简称为宪法监督,或称之违宪审查,这一概念在宪法文本中出现了2次:《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然而,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宪性解释的活动本身而言,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执行《宪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的活动,故可以说它是宪法执行的一种,由此也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但同样地,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而执行(即适用)法律时,也必须进行依宪解释,依照宪法来解释所要适用的法律条款,从而也成为了宪法执行的主体〔11〕由此看来,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法律,并不包括所有的法律解释,它只是立法性的法律解释(即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都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15、正如蔡定剑先生所指出的:不能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理解为其他机关都不能对宪法进行解释,它只意味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

13、曹康泰:《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页。监督宪法的实施,学界一般简称为宪法监督,或称之违宪审查,这一概念在宪法文本中出现了2次:《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此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选举权、决定权、监督权时,是直接依据宪法有关规定的,同样属于宪法执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参见苗连营:《宪法解释的功能、原则及其中国图景》[C],载姜明安、沈岿、张千帆:《润物无声:中国宪政之路———北京大学法学院百年院庆文存》,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2、93页。但是,就宪法修改的活动本身而言,它是全国人大直接执行《宪法》第62条关于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的规定以及第64条有关宪法修改特别程序的规定的行为。7、同前注[2],第79页。1954年9月15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指出:宪法是全体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的。

此外,严格说来,宪法遵守不是一种完全独立的宪法实施方式,因为任何宪法实施的活动(包括宪法执行)都必须遵守宪法。在很大程度上,宪法遵守是一种消极的宪法实施方式。

《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13〕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同理,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并没有也不可能垄断所有对宪法的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是一种事前的、抽象的、面向未来的立宪性解释〔14〕和最高解释〔15〕。

17、张友渔:《宪政论丛》(下册)[M],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336页。一切共产党员都要密切联系群众,同各民主党派、同党外的广大群众团结在一起,为宪法的实施而积极努力。